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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特辑”| 有爱才有家,丰满法院家事法庭发布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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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28 16:38:51 打印 字号: | |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丰满法院选取并发布近年来审理的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一方面介绍丰满法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和积极成效,另一方面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引发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美好的成长环境。

 

监护权变更要“将家庭冲突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为原则

 

【简要案情】

苏某某与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了婚礼,两人于2006年10月生育一女齐某,2009年10月,苏某某、齐某某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苏某某、齐某某与齐某某的父母共同生活,苏某某于2019年正月离开齐某某的父母家中,回到其娘家居住至今,两人的婚生女齐某与其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苏某某曾于2019年起诉至法院,请求与齐某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苏某某诉讼请求。现苏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齐某某离婚,并主张由其本人抚养婚生女齐某。另查明,苏某某现为智力障碍等级为级的残疾人,双方的婚生女齐某现为智力障碍等级为级的残疾人。

【法官说法】

关于婚生女齐某的抚养。本案中,苏某某虽为齐某的母亲,但其为智力障碍叁级残疾人,以低保救济为经济来源,其在客观上并不具备直接抚养婚生女齐某的条件。加之齐某亦为智力贰级残疾人,其监护人现为其祖父齐某甲,经过法官了解并核实,苏某某与齐某某的婚生女齐某与其祖父齐某甲已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目前改变齐某的生活环境势必会对其带来不利影响,且其祖父齐某甲亦表示愿意且能够继续照顾齐某,故对于苏某某要求抚养齐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苏某某系残疾人且无经济来源,故目前酌情免除苏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待苏某某康复后,具备支付抚养费条件时,可向其另行主张子女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受伤害最深的往往是夫妻双方的未成年子女。作为未成年人,他们本应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精心呵护,本应在和谐、完整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但在父母离婚时,双方之间的情感纠葛的最直接的受害者洽洽正是这些尚未成年的子女。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最大化,始终是法官在处理离婚纠纷时首要考虑的问题。本案中,无论是作为母亲的苏某某亦或是作为父亲的齐某某,均存在不适宜直接抚养婚生女齐某的情形。综合考虑本案情形,本着将家庭冲突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的办案原则,目前不适宜改变齐某的生活环境,齐某继续跟随其祖父、祖共同生活,继续由其祖父进行监护更为适宜。

 

丰满法院 何秀


 

责任编辑:小周